為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期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 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 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 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需經查驗登記產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本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113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公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格式
Q1:食品營養標示的位置有規定嗎?營養標示內容是否可用附加之說明書來表示?
A:所有營養標示內容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或包裝上,不可以用附加之說明書來呈現。
Q2:一般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格式有提供範例嗎?
A:一般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格式可依下列範例格式任選一種進行標示。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範例格式一標示;食品型態為未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範例格式二標示。
(範例格式一)
營 養 標 示 |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
每份 每100公克
(或每 100毫升)
|
熱量 大卡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公克 脂肪 公克 公克 飽和脂肪(酸) 公克 公克 反式脂肪(酸) 公克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公克 糖 公克 公克 鈉 毫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公克、毫克或微克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公克、毫克或微克 |
(範例格式二)
營 養 標 示 |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顆、粒、錠) 本包裝含 份 |
每份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熱量 大卡 % 蛋白質 公克 % 脂肪 公克 % 飽和脂肪(酸) 公克 % 反式脂肪(酸) 公克 * 碳水化合物 公克 % 糖 公克 * 鈉 毫克 %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或*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或* |
*參考值未訂定
每日參考值:熱量 2000大卡、蛋白質 60公克、脂肪 60公克、
飽和脂肪 18公克、碳水化合物 300 公克、鈉 2000 毫克、宣稱之營養素每日參考值、其他營養素每日參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