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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課程名稱標註*者為申請衛福部食藥署核備之HACCP及3年12小時持續教育訓練課程!
若缺席超過總時數1/10,無法核發合格證書。
►適合對象:
食品安全管制小組成員、食品技師、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衛生管理人員、食品工廠 欲進修及對食品相關知識感興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