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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 出口食品法規丨歐盟(EU)2017/625法規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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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法規丨歐盟(EU)2017/625法規解讀 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關於食品和飼料法、動物健康和福利條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護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動的第2017/625號法規。 頒布及實施時間: (EU)2017/625法規主要替代了854/2004/EC、882/2004/EC、96/23/EC等多部法規,修訂了1069/2009/EC、1099/2009/EC等多部法規,於2017年3月15日頒布,2019年12月14日實施。 一丨主要內容 新法規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歐盟各成員國主管部門應實施的管理措施;二是歐盟成立了三個參考中心(基準中心);三是在歐盟層面上實施的管理措施。具體內容包括成員國主管部門的基本要求和具體要求;官方管理的經費籌措;成員國之間的行政援助與合作;歐盟委員會在成員國和第三國實施的管理措施;歐盟制定第三國向歐盟出口動物和貨物必須滿足的條件;整合原有的資訊管理系統,建立新的IMSOC(官方監管資訊管理系統)用於管理與官方監管有關的資訊和數據;建立歐盟參考實驗室、動物福利參考實驗室和打擊摻偽假冒的食品鏈研究中心等。 二丨成員國主管部門的管理措施 (一)管理範圍 實施官方管理的範圍包括食品安全、欺詐(摻偽假冒)、食品接觸材料;轉基因產品審核;飼料生產、加工、銷售;動物健康、動物福利要求、動物副產品的管理;植物衛生管理(病蟲害防護);農藥的管理(包括上市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機產品生產和標籤;原產地保護、地理標誌保護等。不包括對獸醫產品上市的官方管理。 (二)成員國主管部門監管的一般要求 1. 主管部門基本要求。 成員國如果存在多個主管部門,應指定主辦部門協調各部門的監管活動,可授權其他機構或自然人實施官方管理。制定需要實施註冊管理的產品範圍,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一般而言853/2004/EC法規附件規定了相關要求的動物源性食品都應實施登錄管理,其他食品應實施註冊管理。對企業的管理應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確定適當的管理頻率,官方應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實施管理,但也可以決定事先通知實施管理的情況。主管部門應進行內部審核,確保官方管理有效。行政相對人有上訴的權利但是不能影響行政措施的實施。 2. 管理程序。 主管部門應制定形成文件性的管理程序,具體應涵蓋下列內容:工作的組織實施,中央主管部門與具體實施的部門之間的關係,管理目標、人員的任務和職責、取樣程序、監管方法和技術,各成員國之間的協作,行政處理措施,驗證取樣方法和實驗室檢測的適當性等。 3. 官方管理紀錄。 官方監管的內容包括檢查企業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結果,驗證企業檢測結果;檢查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包括原物料、加工流程、HACCP(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體系運行及相關記錄等。官方管理記錄應包括官方管理目的、方法、結論及採取的措施等。 (三)成員國主管部門監管的具體要求 主管部門實施的具體監督管理應包括下列幾個方面,一是實施宰前宰後檢驗;二是對殘留物質實施管理,避免產品中存在農獸藥殘留;三是監督動物福利要求的執行情況;四是對動物副產品及其製品、種用產品等實施管理;五是對植物產品、轉基因食品、飼料、植保產品(農藥)、有機產品實施管理;六是監督原產地保護要求的實施等。 (四)官方抽樣檢測 新法規規定在官方取樣時允許企業自費抽取額外樣品,送其他有資格實驗室檢測,如果有爭議可申請由第三方專家審查檢測數據,對檢測結果的質疑不影響官方根據自已的檢測結果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企業可根據第三方檢測結果提出複議。第三方檢測不適用於植物檢疫病蟲害。同時也規定了網絡銷售動物和貨物的取樣要求,允許匿名購買樣品等內容。 (五)對進口動物和貨物的官方管理 歐盟將原來的邊境檢查站、入境檢查點等機構統一命名為邊境管理站,制定了管理站需滿足的統一要求;規定了邊境管理方法,包括文件檢查、貨證核查和貨物檢驗,以及CHED(入境公共衛生證明)的使用;規定了對不合格入境貨物的管理要求;規定了對入境貨物的管理措施,包括批准第三國實施出口前管理並認可檢驗結果的相關要求。 三丨成立三個參考中心(基準中心) 建立歐盟參考實驗室和成員國國家參考實驗室;為貫徹落實動物福利法規,建立動物福利參考中心;為打擊摻偽假冒,保護消費者利益,建立農產品-食品鏈完整性和真實性參考中心。 四丨在歐盟層面上實施的管理 1. 要求各成員國之間實施行政協助,每個成員國都應指定一個部門作為聯絡點,促進各成員國與歐盟的資訊溝通; 2. 要求成員國制定多年度監管計劃(MANCP)和應急計劃; 3. 歐盟委員會對成員國按計劃實施檢查,同時根據申請協助成員國迎接其他國家的檢查; 4. 歐盟委員會對第三國實施檢查; 5. 制定動物及產品向歐盟出口的條件: (1)要求第三國提交衛生或植物衛生管理體系、風險評估程序、評估要素、進口動物或產品的管理和檢驗程序、官方出證制度等; (2)制定第三國準入名單、企業準許名單、證書樣本; (3)針對具體風險或國家制定特殊要求。 6. 規定了官方管理人員的培訓要求; 7. 建立IMSOC系統(官方監管資訊管理系統),將RASFF(食品和飼料快速警報系統)、TRACE(TRADE管控和專家系統)、AAC(行政援助與合作系統)、EUROPHYT(歐洲植物檢疫預警系統)等系統進行整合,促進資訊交換和管理數據的使用。 五丨根據(EU)2017/625法律授權制定的配套法規 根據法律授權,歐盟委員會主要制定兩類行政法規,一是規章條例(delegated act);二是實施細則(implementing act)。 (一)根據授權制定的規章條例(delegated acts) 1. 2019/624/EU《肉類、軟體動物官方監管特殊要求》 2. 2019/625/EU《人類消費動物和貨物歐盟進口要求》 3. 2019/1602/EU《入境公共衛生證明》 4. 2019/2090/EU《殘留不合格官方管理要求》 5. 2019/2122/EU《免於邊境官方管理的動物和貨物》 6. 2019/2123/EU《轉關貨物的管理要求》 7. 2019/2124/EU《轉運貨物的管理要求》 8. 2019/2125/EU《木質包裝的官方管理要求》 9. 2019/2126/EU《免於邊境官方監管動物和貨物的官方管理要求》 (二)根據授權制定的實施細則(implementing acts) 1. 2019/66/EU《植物、植物產品官方管理統一要求》 2. 2019/626/EU《允許向歐盟出口相關產品的第三國名單》 3. 2019/627/EU《動物動物產品官方管理統一要求》 4. 2019/628/EU《動物及其產品官方證書》 5. 2019/1793/EU《非動物源性食品邊境臨時強化監管》 6. 2019/1873/EU《動物源性食品官方強化監管程序》 7. 2019/2128/EU《運輸工具司乘人員自用及北約和美軍基地自用食品證書模版及出證要求》 8. 2019/2007/EU《需在邊境實施官方管理的入境動物及其產品名單》 9. 2019/2129/EU《動物及其產品入境檢驗頻率》 10. 2019/2130/EU《邊境檢驗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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