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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最新公告
| 2024-05-21 | <轉知>農業部有關「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所訂集團管理訓練課程及時數之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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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旨揭驗證基準第4點第2款第3目所訂集團管理訓練課程 及時數,採認原則說明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 由辦理機關自行認列時數。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核可之訓練。訓練課程主辦單 位檢具辦理單位、課程名稱、內容摘述、受訓時間與時數 及講師講授該課程相關經歷等資料,依其適用之產業類別, 事先函報中央或產業主管機關核可,始得依核可時數認列。 (三)訓練課程內容得參採但不限於旨揭驗證基準第4點第2款第4 目項下所列內容: 1、組織合法性及對成員之管理方式; 2、總部及成員對產品產製過程之要求與管理方式; 3、總部文件管理項目及程序; 4、接獲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5、總部對成員辦理內部稽核之項目及程序; 6、總部對成員發生不符合事項之管理方式; 7、產品追溯、標示及回收之管理方式; 8、總部對委外作業者之管理方式及程序。 (四)除上述課程重點外,有關集團驗證之採後處理、集貨出貨 與供應鏈管理或集團總部品質管理系統之相關法規依據、 作業程序及常見問題等課程,有助於提升集團驗證品質者 亦可參採納入。 符合前揭原則所辦理之集團管理訓練,辦理機關/單位得於 訓練課程結束後,依學員出勤情形及測驗成績合格後,授予 訓練時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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