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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最新公告
| 2024-06-24 | <轉知>自113年6月5日起我國產三角柱屬紅龍果(Hylocereus spp.) 鮮果實可採蒸熱處理方式輸銷日本,相關檢疫規定詳如說明, 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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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防檢四字第113188229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日本令和6年6月5日農林水產省令第三十二號及農林水 產省告示第千百十八號辦理。 二、三角柱屬紅龍果鮮果實輸日檢疫規定: (一)適用於臺灣產三角柱屬紅龍果(Hylocereus spp.)鮮果實( 以下稱紅龍果鮮果實)。另黃龍果鮮果實(Hylocereus megalanthus)非果實蠅寄主故無須經蒸熱處理後輸日,惟 黃龍果與三角柱屬其他種紅龍果之雜交種仍禁止輸日。上 述鮮果實須以海運貨物或空運貨物方式輸日。 (二)紅龍果鮮果實輸日前須經蒸熱處理,將果實放置於蒸熱處 理設施中,利用飽和蒸氣使庫內溫度達48℃以上,同時維 持90%以上濕度,至少136分鐘,當果實中心溫度達46.5℃( 含)以上須連續處理至少30分鐘,並以通風方式使果實冷 卻。再由臺日雙方檢疫人員共同檢疫合格後,始可輸往日 本。倘白肉種紅龍果與三角柱屬其他種紅龍果鮮果實同時 處理時,須採上述三角柱屬紅龍果檢疫處理基準。 (三)包裝材料如有通風孔,應使用網目孔徑小於1.6mm之紗網 封妥;包裝箱上須標示「日本」、「日本向け」或「To Japan」字樣,另於開封處須貼有本署檢疫標識。 (四)輸出檢疫時由臺日雙方檢疫人員共同確認未罹染檢疫有害 動植物,特別是東方果實蠅種群及瓜實蠅,檢查數量為包 裝件數之5%以上;植物檢疫證明書除應加註蒸熱處理條件 及檢疫結果外,亦須由臺日檢疫人員共同於植物檢疫證明 書上簽署。 (五)上開檢疫蒸熱處理及鮮果實包裝須於日方核可及認證之設 施中進行,並由臺日雙方檢疫人員共同檢疫合格後,始得 輸往日本。 (六)紅龍果鮮果實抵日輸入檢疫時,如檢疫發未檢附植物檢疫 證明書、檢疫蒸熱處理未經日本植物檢疫官確認、包裝箱 上未標示「日本」、「日本向け」或「To Japan」字樣或 開封處未有本署檢疫標識、包裝破損或被打開時,則該箱 或該批紅龍果鮮果實應予銷燬或退運。 三、貴單位若欲輸銷紅龍果鮮果實至日本,相關作業方式請逕洽 核可之檢疫處理設施(核可名單詳本署官網https://www.ap hia.gov.tw/>主要業務>植物檢疫>輸出植物檢疫>輸出植物 檢疫認可名單>國產鮮果實外銷檢疫處理設施名單),或逕 洽本署臺中分署與高雄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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