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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
2015-05-28

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納入大宗物資及茶安等業別辦理強制性檢驗




依行政院所提強化食品安全措施,104年5月27日衛生福利部預告民生相關大宗物資,包括黃豆、玉米、小麥、澱粉、麵粉、糖、鹽以及醬油等8大製造及輸入業者,及因應茶安事件的茶葉輸入業者及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本次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如附件),將迄今應辦理強制性檢驗的業別、規模及相關檢驗事項,予以統一說明,並將同時廢止「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
 
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食安法第7條第2項,明訂「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其用意旨在藉由法規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實施必要性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衛生福利部依同法條第4項法源授權,已於103年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及「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要求水產食品、肉類加工、乳品加工之食品製造工廠、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等6類食品業者,均須於103年起辦理強制性檢驗。
 
本次預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及廢止「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4年6月27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相關公告進行強制性檢驗,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檢驗僅為自主管理其中一種把關方式,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與政府共同積極努力為消費者的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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