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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
2014-04-24

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公告事項:
一、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部仍受理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該等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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