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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
2011-07-21

公告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




公告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
 
中華民國91年1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10013743號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878號公告修正第二點
 
一、 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二、 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乳品製造業。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即食餐食製造業。
  (五)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水產食品業。
  (八)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健康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及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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