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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
2015-02-26

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不論含量多寡,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且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惟為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以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26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草案進行為期3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實施日期擬由105年1月1日調整成104年6月1日施行;散裝食品之實施日期擬由105年1月1日調整成104年6月1日起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施行(如附表)。 
(二)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調整為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本產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已有國際貿易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存在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四)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由不得小於2毫米調整為不得小於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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