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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
2015-05-01

食品業者應確實把關原材料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違反者將依法嚴懲!




    分析近日食安事件,係因食品業者所使用之原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等規定,影響國人消費信心甚鉅。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重申:食品及餐飲業者應建立供應商管理機制,並依食安法第7條實施自主管理,對產品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把關,慎選具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原材料,必要時進行自主檢驗,並掌握其來源及流向,以確保原材料符合食品相關法令之規定,違法者政府將予以嚴懲!
  食品業者擔負產製及販售安全食品之責任,應依全程管理原則,分析可能之危害及風險,建立食品安全監測機制。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第9條,食品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並應落實原材料驗收管理制度;主動檢視及建立食材供應商管理作業程序,建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及簽訂合約,落實自我把關機制,並定期進行供應商評鑑或訪視。
  食藥署官網首頁(http://www.fda.gov.tw/)已建立「食品業者自主學習專區」,其中「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及採購契約範本」,及該項下之「業者自主管理手冊專區」包含「餐盒食品工廠對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參考手冊」等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手冊,業者可逕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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